(2015)浦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兴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标。委托代理人肖玉宝、方梅珍。被告吴兴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鹏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兴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凤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