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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廖少华与孝昌县周巷镇宏发碎石厂、孝昌县周巷镇宏发碎石厂正兴矿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孝昌县周巷镇宏发碎石厂,孝昌县周巷镇宏发碎石厂正兴矿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孝昌县周巷镇宏发碎石厂。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厂厂长。被告孝昌县周巷镇宏发碎石厂正兴矿区。负责人周某某,该矿区矿长。委托代理人谈某,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孝昌县周巷镇宏发碎石厂、孝昌县周巷镇宏发碎石厂正兴矿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