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夏曙绘与陆正琪、陈海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曙绘,陆正琪,陈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夏曙绘,居民。被申请人陆正琪,居民。被申请人陈海霞(系被申请人陆正琪之妻),居民。申请人夏曙绘因被申请人陆正琪向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到期未换,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正琪、陈海霞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合计冻结金额为5.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曙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陆正琪、陈海霞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正琪、陈海霞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合计限冻结金额为5.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