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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鸿英与被执行人陈蓓蕾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鸿英,陈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王鸿英。被执行人陈蓓蕾。申请执行人王鸿英与被执行人陈蓓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5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8544.43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蓓蕾所持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69738股及收益,并拟移交相关机构拍卖。因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舒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