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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陆剑斌与戴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剑斌,戴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陆剑斌。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剑斌诉被告戴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剑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匡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