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隋向龙与隋志鹏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向龙,隋志鹏,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隋向龙,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隋志鹏,男,1932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斌,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关于原告隋志鹏诉被告隋向龙、赵斌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第2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隋向龙于2014年12月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李玉兰名下的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房屋,由申请执行人隋向龙、被执行人隋志鹏、赵斌共同所有;其中,被执行人隋志鹏(身份证号:×××)占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申请执行人隋向龙(身份证号:×××)占百分之四十五的产权份额、被执行人赵斌(身份证号:×××)占百分之五的产权份额。二、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