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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占功诉被告黄书辉、安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功,黄书辉,安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983—1号原告杨占功,男,生于1964年,回族,住禹州市。被告黄书辉,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安晓丽,女,生于1978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功诉被告黄书辉、安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书辉、安晓丽所有的房产一处,并以杨航所有的豫KQT8**号小型轿车一辆及现金1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占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书辉、安晓丽所有的��产一处,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二、查封原告杨占功用于担保的杨航所有的豫KQT8**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