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00号罪犯王建,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9)高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