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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美红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红,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吴美红,女。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美红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美红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1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