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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金飞与王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72号原告:金飞。被告:王云土。委托代理人:刘安许,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飞与被告王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金飞承担(��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