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鲁美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美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03号罪犯鲁美英,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美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9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鲁美英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鲁美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鲁美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鲁美英因其男友翟某父母反对,未能与其结婚,便决定与翟某断绝关系。2004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鲁美英应翟某之约来到安阳市东太行小区的租房内,与翟某发生争吵,因怕翟某对其打骂,鲁美英便骗翟某喝下掺有安眠药的自来水,趁其昏睡时将其的手脚捆住,翟某醒后对鲁美英打骂,并咬住被告人鲁美英的乳房和胳膊,鲁美英为挣脱将翟某用电线勒死。同时认定被告人鲁美英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罪犯鲁美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获表扬5次,2012年8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美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美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