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执字第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曾梦辉与曾日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梦辉,曾日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梦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曾日满,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小河乡。申请执行人曾梦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日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其田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所扣留的工程款暂无法提取。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韶曲法执字第17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