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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赖伟文与叶勇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伟文,叶勇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赖伟文,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叶勇珲(曾用名叶勇辉),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勇珲所有的座落在龙南县龙南镇滨江大道中华商贸城(房产证号:龙私字第××号)的房屋壹间。二、被执行人叶勇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代理记员:黄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