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国姜与杜家回、姚丽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姜,杜家回,姚丽燕,王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国姜,住福鼎市。被告杜家回,住福福鼎市。被告姚丽燕,住福福鼎市。被告王江民,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姜与被告杜家回、姚丽燕、王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江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姜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江民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姜撤回对被告王江民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月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