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忠恩与北京传奇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恩,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151号原告张忠恩,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3层312室。法定代表人娄东华,经理。原告张忠恩与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置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张忠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奇置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恩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5日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南里6号楼1409号房屋委托被告租赁,租赁期限2年。2014年6月25日,被告应给付7、8、9月租金9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合同。2、被告给付租金9000元。3、被告给付违约金1000元。被告传奇置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原告张忠恩(甲方)与被告传奇置地公司(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南里6号楼1409号(以下简称1409号)房屋委托被告出租。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5日,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第一次2014年4月6日支付7000元,第二次2014年7月6日支付9000元,第三次2014年10月6日支付9000元,第四次2015年1月6日支付9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委托期内,乙方提前退租的,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的合同约定的月租金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房屋,被告依约给付第一次租金7000元。2014年7月6日应支付第二次租金9000元,但被告未予支付租金。另查,被告将1409号房屋出租给张昊威,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5日。2014年10月张昊威搬离,原告将房屋另出租他人。上述事实,有《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张忠恩与被告传奇置地公司于2014年4月5日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7月6日支付9000元租金,现被告未予给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给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忠恩与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二、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忠恩房租九千元;三、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忠恩违约金一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红军人民陪审员 王云爱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