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肖贵财与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美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贵财,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美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反诉被告)肖贵财,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林洪伟、王静斐,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51号同源大厦(第四层)。法定代表人王养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泉,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马万辉,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美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深青工业区后山头路29号。法定代表人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院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原告(反诉被告)肖贵财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美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肖贵财以与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美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已经就相关争议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肖贵财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肖贵财、反诉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肖贵财、反诉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肖贵财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