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文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