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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管伟与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伟,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86号申请人管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日晖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纪文,如东县实验中学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管伟与被执行人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管伟借款人民币800000元。二、被告吴纪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吴纪文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或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吴纪文名下的银行存款在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下落不明,而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纪文名下的位于掘港镇清华苑教师公寓南侧3幢306室住房已由本案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因被执行人吴纪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同日,应双方请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标的额811800元,由被执行人吴纪文于2015年2月19日(春节)前还款3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2016年12月31日还款12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14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16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还款18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7万元,总计还款80万元,余款118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主张。上述每年度的还款额按季度平均履行给付。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就未履行数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有权主张法定的迟延履行金。现本案被执行人吴纪文已还款30756.92元,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69243.08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用10518元已由被执行人吴纪文缴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履行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中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