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钟文芬与饶文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芬,饶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钟文芬,女,生于1944年5月18日。被执行人:饶文芬,女,生于1965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钟文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饶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文芬依据已生效的(2014)越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越西县土城小学教师,除了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饶文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有工资账户,每月工资收入为人民币37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每月划拨被执行人饶文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工资账户内的工资1000元至越西县人民法院的单位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内,其中2015年2月划拨1080元(80元为案件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木出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