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连与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梁华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梁华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刘连,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陈光全,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运新(又名戴伙新),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戴宗首,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王燊燊(又名王月新),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华抛,男,汉族,1993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刘连诉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梁华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全,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华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连诉称:2014年1月25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戴运新和梁华抛在阳西县帝煌俱乐部一楼大厅的厕所如厕时遇见被害人梁观光(又名梁金肯)及其朋友黄国良,后梁华抛与梁观光发生争吵,梁华抛与戴运新对梁观光进行殴打,期间,梁华抛拿出一把制尾刀,黄国良上前劝架被戴运新拦开后马上逃出厕所。当梁华抛、戴运新继续殴打梁观光至厕所门口附近时,被告戴宗首看见即上前帮忙,其用手挽住梁观光的脖子,并打了两拳梁观光的头部。当梁华抛、戴运新、戴宗首拖梁观光往帝煌大厅门口准备殴打时,被害人梁观光不断挣扎想摆脱,但其一直被控制住并拖往门口,这时王燊燊上前帮忙推梁观光往帝煌门口方向走去。在帝煌俱乐部保安的劝阻下,戴运新等人放开梁观光逃离现场,后梁观光被送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观光是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从右胸骨线旁第3、4肋间刺人致右心房破裂,大量出血,引起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原告的儿子梁观光是因四被告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致死,四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233386元、丧葬费29672.5元给原告。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异议,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凌晨1时左右,被害人梁观光(又名梁金肯)与黄国良等人在阳西县帝煌俱乐部一楼大厅饮酒。在饮酒期间,被害人梁观光与黄国良到阳西县帝煌俱乐部一楼大厅附近的厕所如厕时遇见曾与梁观光有矛盾的被告梁华抛及被告戴运新,后梁华抛与梁观光发生争吵,梁华抛与戴运新即对梁观光进行殴打。梁华抛在殴打梁观光期间拿出一把制尾刀。黄国良上前劝架被戴运新拦开后逃出厕所。当梁华抛、戴运新继续殴打梁观光至厕所门口附近时,被告戴宗首见状即上前帮忙,用手挽住梁观光的脖子,并用拳打了两拳梁观光的头部。当梁华抛及戴运新、戴宗首拖梁观光往帝煌大厅门口准备殴打时,被害人梁观光不断挣扎欲摆脱梁华抛等人,但一直被控制住并拖往门口,这时,王粲粲上前帮忙推梁观光往帝煌门口方向走去,在帝煌俱乐部保安的劝阻下,被告戴运新等人才放开梁观光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梁观光被送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观光是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从右胸骨旁线第3、4肋间刺入致右心房破裂,大量出血,引起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2014年1月26日,戴运新、戴宗首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2月10日,王燊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梁华抛作案后一直在逃。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因故意伤害梁观光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阳西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戴运新、戴宗首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和有期徒刑八年;本院又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阳西法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王燊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该两份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原告刘连与梁观光是母子关系,属农业户籍。四被告伤害梁观光后均没有赔偿过款项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梁华抛故意伤害梁观光的行为导致梁观光死亡,其行为共同侵犯了梁观光的生命权,应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33386元、丧葬费29672.5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无异议,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梁华抛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233386元、丧葬费29672.5元,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梁华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263058.5元给原告刘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46元,由被告戴运新、戴宗首、王燊燊、梁华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强审 判 员 关水考人民陪审员 陈世永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光志第4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