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孙冬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26号罪犯孙冬冬。罪犯孙冬冬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0)邳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17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缴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孙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但考虑到其已于2012年9月20日减刑1年,2013年11月21日减刑1年,结合其罪名、刑期、服刑情况及减刑的社会效果综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