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恢43王伟与夏洪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夏洪新,吴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夏洪新,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吴爱英,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夏洪新、吴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315号公正债权文书,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315号公正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