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刑减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让(胡瑶)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390号罪犯胡让,别名胡瑶,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文盲,捕前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乌勃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8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6日止。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胡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2年、2013年连续被评为包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胡让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让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2年、2013年连续被评为包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王雪冰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