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胡良俊与李福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俊,李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胡良俊,男。被执行人李福保,男。申请执行人胡良俊与被执行人李福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通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福保应赔偿申请人胡良俊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9556.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胡良俊于2015年1月28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5000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胡良俊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胡良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通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昌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