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龚月斌与潘建国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月斌,潘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7号原告龚月斌,男,汉族。被告潘建国,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月斌与被告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龚月斌应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2月9日前交清。原告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