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成云与齐昌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云,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云,女,1930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司庆,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昌,男,1949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定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昌、张某某夫妇在西卅店农商银行的存款账户(只进不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