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钟某,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周军,系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1,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彭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颖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彭某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家庭琐事等因素,长期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彭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原告与被告名下债务各自承担;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钟某与被告彭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彭某2(2005年3月20日出生)由原告钟某抚养,被告彭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原告钟某与被告彭某1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