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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周祖委与横县横州城北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委,横县横州城北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周祖委。被告:横县横州城北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光,经理。原告周祖委与被告横县横州城北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祖委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周祖委负担。审判长  苏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