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保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保执字第00020号原告襄阳睿思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睿思特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周丽,睿思特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发,睿思特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江海军,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下称天将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吴良万,天将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协勇,天将公司襄阳分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夏国全,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吴良万,男,53岁,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刘道贵,天将公司襄阳分公司执行经理。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夏国全,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天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小霞,天将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4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天将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要求解除对其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担保物为被告吴良万所有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牌号为:鄂FXXX**)、案外人周本涛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牌号为:鄂FKXX**、案外人吴阳所有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XXXX**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天将建设公司襄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依(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49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天将公司襄阳分公司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二、查封被告吴良万所有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牌号为:鄂FXXX**)、案外人周本涛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牌号为:鄂FKXX**)、案外人吴阳所有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