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左21层。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00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由法院审理结案,本案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2年2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履行”,本案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双方约定管辖属有效约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已处理了本案诉讼,本案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之规定,本管辖异议审查不予审查,其可在案件受理后提出相关主张。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禄永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