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腾某某诉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焦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140号原告腾某某,男,汉族,1968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焦某某,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某诉被告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米华炜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桂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