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邵杰亮与蒿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杰亮,蒿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邵杰亮,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永城市。被告蒿广峰,男,54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杰亮诉被告蒿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杰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杰亮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邵杰亮负担。审 判 长 季卫光审 判 员 洪林杰人民陪审员 吴建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保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