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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邵杰亮与蒿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杰亮,蒿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邵杰亮,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永城市。被告蒿广峰,男,54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杰亮诉被告蒿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杰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杰亮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邵杰亮负担。审 判 长  季卫光审 判 员  洪林杰人民陪审员  吴建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保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