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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程金娇与梁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娇,梁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程金娇,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月英,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程金娇诉被告梁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金娇撤回对被告梁月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潘霞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