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催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杭州融融光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屠洪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融融光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催字第84号申请人:杭州融融光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东新村育士路52号。法定代表人:屠洪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娟萍。申请人杭州融融光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37763365、票面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7日、到期日2015年5月27日、出票人乐清市金法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金康铜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杭州融融光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找回该汇票,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融融光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