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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南皮公安取保候审。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思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14时许,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宋连国交来潞灌乡王少泉村王某滥伐林木一案,被告人王某在潞灌乡凤翔村无证滥伐杨树158株,折合立方木蓄积10.7268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潞灌乡凤翔村为亲戚张某砍伐树木,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伐杨树158株,折合立方木蓄积10.7268立方米,被南皮县林业局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主要内容:2014年5月27日我亲戚凤翔村的张某找我,说她家的地里有××生虫子了,让我去砍了,我下午就开这三马车拉着手锯去了,我砍了158根树折合立方体积10.7268立方米正准备装车,林业局的人就来了,问是谁砍的,办证了吗?我说是亲戚自己的树,砍了卖树去,没有办证,林业局的人就拍了照让我签字,说让我去林业局就走了。我也没有去。后来我把砍来的树卖给山东收树的了,卖了3000块钱。3、证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5月27日上午我联系王少泉村的亲戚王某,和他说我地里的树都生虫子了让他给我卖了。下午他来了,我就领他到地里告诉他哪些树,我就回家了。我也不知道要办什么手续,最后那些树卖了3000块钱。4、林业案件移送通知书、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现场照片。5、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证实被伐树木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妹夫张伟的。王某没有办理采伐证。6、检查勘验笔录、勘验鉴定结论,所伐树木价值5363.4元。7、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158株,折合立方木蓄积10.7268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培智审 判 员  刘汉章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