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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进娥与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娥,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黄进娥,××族。委托代理人:王玮,邹城城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西外环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娥与被告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付清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 勇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