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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田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徐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水县。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14)第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吉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甲因与其邻居何某2因宅基地一事心怀不满,欲借机滋事,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仍不听制止,三次故意滋事,并致二人轻微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明知何某2家加工服装,酒后将正在使用的电闸拉下,致使工人不能正常工作,并与何某2及其妻子赵某2发生打斗,致二人轻微伤。2、2014年10月16日17时40分,被告人田某甲经警察劝解回家后,仍觉不出气,再次到何某2家将南边部分墙体推倒,之后又找到徐水县崔庄镇吴庄村赵某3(系赵某2之兄)家闹事。3、2014年10月1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到何某2家将正在使用的电闸拉下,致使工人再次停工。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2、赵某2陈述,证人何某1、赵某1、孙某、马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故生非,多次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认罪态度好,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他人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会义审 判 员  宋 博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兆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