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家增、陈有芳与被执行人南阳佳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增,陈有芳,南阳佳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0号申请人朱家增,男,生于1955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太山庙乡曹店村。申请人陈有芳,女,生于1958年7月,汉族,住址同上,与朱家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南阳佳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朱家增、陈有芳与被执行人南阳佳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中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88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