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030号起诉人田某,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起诉人田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许某某来攀枝花配合田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立案审查。起诉人田某诉称:田某与许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在遂宁市船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位于东区五湖路住房一套(攀房权证东私字第xxxx**号;攀国用(xxxx)第xxxxx号),建筑面积59.15平方米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田某多次催告许某某来攀办理房屋产权析产登记手续,但许某某拒绝来攀。现田某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田某对许某某提起的诉讼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法适用一般管辖规定,应由许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许某某住遂宁市船山区,不在本院管辖区内,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渡宣审判员 王娅娟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