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侯桂香与严兵川、邯郸市凯旋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桂香,严兵川,邯郸市凯旋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侯桂香。被申请人:严兵川,冀D×××××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邯郸市凯旋运销有限公司,系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邮电局北侧。申请人侯桂香与被申请人严兵川、邯郸市凯旋运销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严兵川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邯郸市凯旋运销有限公司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兵川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邯郸市凯旋运销有限公司的红色解放牌冀D×××××、红色农牧牌冀D×××××挂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