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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正锋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易万国、曾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正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易万国,曾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监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正峰,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责人石双文,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易万国,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庆芳,女。申请再审人陈正峰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以下简称慈利县邮政储蓄银行)、易万国、曾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慈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陈正峰要求撤销本院(2014)慈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慈利县邮政储蓄银行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2014)慈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9日给申请再审人陈正峰送达,同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陈正峰于2015年2月2日申请再审,其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陈正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向春云人民陪审员  王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舒立燕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