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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唐素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素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05号罪犯唐素平,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滑县城关镇,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素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9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唐素平在执行期间,2007年11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唐素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唐素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唐素平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李洪力经常对唐素平打骂,并对唐素平的母亲实施过辱骂、殴打,且李某某与别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两人感情长期不和。2004年11月8日早上7时许,两人再次发生吵打。被告人唐素平将事先准备好的鼠药毒鼠强挤入李某某的饭碗中。李某某食用后感觉难受,去厕所呕吐,唐素平见状即逃离现场。后李某某中毒身亡。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素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累计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闫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素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素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