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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罗达与刘强、章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达,刘强,章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罗达。被告刘强。被告章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达与被告刘强、章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5970元,由原告罗达承担。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