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罗达与刘强、章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达,刘强,章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罗达。被告刘强。被告章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达与被告刘强、章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5970元,由原告罗达承担。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