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汇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汇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汇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牛巧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史绍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汇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