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敖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敖某在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清溪拓木岭找到一家农户,给房东500元钱欲在其家中开场子赌博,房东答应了。次日下午,敖某邀集倪勇、曾某、谌某、田某、周某相聚于云溪桥下,敖某用租来的面包车将大家接至拓木岭,几人到后便开始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敖某安排丁某抽水。赌博至当日下午18时许结束,场子内共抽水12000元,敖某获利7000元。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敖某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了人民币1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敖某所在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敖某平时与邻居相处和睦,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并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建议对被告人敖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敖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缴款书、指认现场记录、证人曾某、谌某、田某、周某、丁某的证言、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敖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敖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敖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已追缴的被告人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耀国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翔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