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铁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齐铁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4日期满,2014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8日17时,被告人王X酒后在哈尔滨铁路局大杨树火车站候车室内殴打旅客赵X,执勤民警叶庆海看到后上前制止并将王X带到值勤室,后电话通知民警吕XX支援。吕XX与民警王XX、刘XX赶到值勤室。王X在值勤室内仍不听劝阻,继续辱骂赵X并威胁民警。吕XX见此状,便给教导员常XX打电话报告。常XX赶到后决定将王X带到派出所继续调查。在去往派出所的途中,王X将常XX警帽打掉,警服扯坏,将常XX拉倒在地,王X也倒在地上。吕XX将王X扶起,王X用右脚踹到吕XX腹部一脚,将吕XX踹倒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吕XX腰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人王XX、赵X、唐XX、王XX、赵XX、朱XX、王XX、常XX、刘XX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住院病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作案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王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X归案后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均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春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