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井古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古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古某某,男,彝族,2014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井古某某伙同曲比某某(在逃)经预谋,由被告人井古某某放风,曲比某某钻窗入户盗窃他人财物。2014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井古某某伙同曲比某某窜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大众宿舍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18日,二人窜至太原市万柏林区气化街三公司小区被害人要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2014年6月22日,二人窜至太原市万柏林区气化街被害人刘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作案后,被告人井古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日常开销。上述事实,被告人井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同案犯供述、作案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井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井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井古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000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