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罗建平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建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379号罪犯罗建平,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绥宁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珠金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罗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罗建平获得嘉奖10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罪犯已履行财产刑。该犯于2014年6月27日因违规,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建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该犯于2014年6月27日因违规,被扣2分,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小萍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吴健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