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杜玉喜与吕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喜,吕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494-1号申请人杜玉喜,无业。被执行人吕国忠,工人。本院执行杜玉喜与吕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曹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