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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杜玉喜与吕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喜,吕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494-1号申请人杜玉喜,无业。被执行人吕国忠,工人。本院执行杜玉喜与吕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曹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