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甲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源:百度“”